法艺花园

2014-3-5 17:07: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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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眼镜店主诉广州市眼镜商会侵犯名誉权案件。法院判决眼镜商会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驳回原告起诉。
  司徒尚炎是广州市直通车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主,今年年初以眼镜直通车名义委托媒体登了关于眼镜的市场价和直通价的对比广告。此行为引来同行的不满,眼镜商会于2月1日下发了《致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一封信》,称眼镜直通车在进行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大搞价格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呼吁广大眼镜经营者“共同抵制这种损人利己的做法”。司徒尚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称,《致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一封信》充斥着对原告名誉进行诽谤及攻击的言论,比如“为追求自己个人的利益而大搞价格战”、“严重扰乱了目前正常的价格秩序”等。原告曾要求被告停止对其名誉侵害,但被告毫不理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地主要媒体向其赔礼道歉以及象征性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
  被告则认为信中提及的是眼镜直通车而非原告经营的直通车眼镜店,该信只是商会向各会员印发的、呼吁各会员进行维权行动的一封内部文书,信中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的话语。
  法院确认被告在信件中指向的眼镜直通车即原告经营的直通车眼镜店,经审查,被告因对原告在报纸上刊登零售眼镜价格行为不满而向零售商和批发商发出信件。虽然被告发出该信件的形式及其做法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但信中并没有故意编造事实以及对直通车眼镜店进行人格上侮辱的表述,未构成对直通车眼镜店名誉权的损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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