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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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李新用一沓A4纸拍打同事张利的头部,算是打招呼,却没想到张利的耳部出现症疾,并认为是被拍打所致。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新赔偿张利营养费、住院伙补、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李新和张利都是北京某大学的工作人员,李新是张利的上级。2004年5月的一天,张利与李新在学校办公楼的楼道内相遇。据李新讲,他拿着6张A4纸通过过道,和张利面对面碰上时,就用这6张A4纸在张利的面部比划了一下,开个玩笑,算是打招呼。而张利则称,两人相遇时,李新用一沓A4纸击打了他的耳部,他当时感到耳鸣,但因为上下级关系就没理对方。可张利回家后发现自己听不到声音了,于是,他认定是李新用A4纸打坏了他的耳朵,就要求李新带他去医院看病。李新带张利到校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但当天没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书。同年6月,张利因耳伤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检查显示:张利双耳外观无畸形,耳道皮肤无红肿、鼓膜标志清、无明显充血、无穿孔;右耳锤砧关节、砧镫关节脱位。出院诊断为“听骨链脱位”。同年12月3日,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张利的伤情为10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纠纷发生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利诉至法院,要求李新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要求李新赔偿张利1.8万余元的判决。张利不服,认为耳伤是李新拍打造成的,要求李新赔偿各种费用23万余元。李新不同意一审判决,认为张利是讹诈,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出上诉。
  一中院认为,就张利所称李新用A4纸击打其耳部的事实,除了张利的个人陈述之外,仅有张利的妻兄沈某的证言和录音佐证。沈某曾代表张利与李新协商解决纠纷,因为两人之间有利害关系,而且沈某也不是事情发生时的在场人员,所作证言不能反映当时情况,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张利提供的作为证据的录音,效果不好,而且是双方就纠纷进行协商时的录音,同样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至于张利所称“李新带我看病、出点名费、起草协议,足以说明我耳伤是其造成的”,法院认为这纯属个的人主观推断,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且,就张利耳部被李新击打的实事,除李新予以否认外,还有几名证人证言予以反驳。因此,综合双方陈述以及相应证据,张利所主张的其耳部伤是李新拍打所致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
  在李新要求申请鉴定并表示先付鉴定费的情况下,张利却拒绝鉴定,由此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自应由张利负担。由此可见,就张利耳部之伤,既不能认定有“李新用A4纸击打张利耳部”之事实,也不能认定“张利耳伤是A4纸击打所致”。故张利要求李新承担赔偿责任,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符,不能得到支持。但是,考虑到双方为同事关系且李新的经济条件好于张利,以及诚信为本、抚恤贫弱、扶助残疾之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之就一审法院所判数额,李新虽有异议但终究没有提出上诉。所以,按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责任,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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