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元江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张记红储蓄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农业银行元江县支行取消挂失电话致储户不能及时挂失,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被判赔偿给储户张记红存款损失10万元。 2004年5月29日,张记红在元江农行澧江营业所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申办了金穗通宝借记卡,借记卡章程规定: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凭个人密码办理电话挂失。2004年11月4日晚19时40分,张记红持卡到红河分理处自动柜员机取款,插卡后遇该机暂停服务,卡无法退出,后在一陌生人告知取卡方法并当着他人再次输入卡号和密码取卡未果离去,不久自动柜员监控系统停止工作。由于当晚元江农行向外公布的挂失电话已停止使用,张记红不能申请挂失。次日8时20分,银行工作人员开机查找未见有卡吞入,9时,张记红到澧江营业所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时,被告知其账户上的存款于同年11月5日8时20分至9时间,被他人在昆明三次支取共计138164.50元,仅余127.12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元江农行虽在自动柜员机上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在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时,却没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且元江农行违反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取消了挂失电话,也未提供其他有效挂失途径,致使张记红不能及时申请挂失,导致其存款被他人盗取,元江农行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张记红未严格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当着陌生人输过密码,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作出“由元江农行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张记红10万元,其余损失38640.50元由原告张记红自负”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
240331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元江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张记红储蓄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农业银行元江县支行取消挂失电话致储户不能及时挂失,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被判赔偿给储户张记红存款损失10万元。
2004年5月29日,张记红在元江农行澧江营业所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申办了金穗通宝借记卡,借记卡章程规定: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凭个人密码办理电话挂失。2004年11月4日晚19时40分,张记红持卡到红河分理处自动柜员机取款,插卡后遇该机暂停服务,卡无法退出,后在一陌生人告知取卡方法并当着他人再次输入卡号和密码取卡未果离去,不久自动柜员监控系统停止工作。由于当晚元江农行向外公布的挂失电话已停止使用,张记红不能申请挂失。次日8时20分,银行工作人员开机查找未见有卡吞入,9时,张记红到澧江营业所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时,被告知其账户上的存款于同年11月5日8时20分至9时间,被他人在昆明三次支取共计138164.50元,仅余127.12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元江农行虽在自动柜员机上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在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时,却没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且元江农行违反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取消了挂失电话,也未提供其他有效挂失途径,致使张记红不能及时申请挂失,导致其存款被他人盗取,元江农行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张记红未严格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当着陌生人输过密码,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作出“由元江农行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张记红10万元,其余损失38640.50元由原告张记红自负”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