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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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汪次安 游静茹) 4月15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对擅自在银行柜员机上张贴《安全须知》,并损坏柜员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闭川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382元。
  2008年8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闭川伙同“查查”(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分别到新丰县城人民西路农业银行储蓄所、工商银行城关储蓄所、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门前的柜员机处,由 “查查”望风,被告人闭川将私自制作的印有电话号码的《自动柜员机安全使用须知》卡,分别张贴在上述三台柜员机上,同时用502胶水将这三台柜员机的出钞口封住,使柜员机不能正常工作,并将农业银行新丰支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新丰支行的柜员机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闭川为牟取利益,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国家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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