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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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岁的谈某与同学在某大学校园湖泊边游玩时,不慎滑入水中溺亡。日前,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大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近10万元。
  2003年7月30日晚8时,谈某与同学从校门进入校园后,在校园湖泊边游玩,不慎滑入水中。同伴立即下水救人,因湖泊水深,救助未成功,谈某很快淹没于湖泊中。
  谈某父母认为,其儿子进入校园时,学校门卫并未阻拦,校内湖泊的鹅卵石非常湿滑,水下堤岸系石头斜坡,具有危险性,湖泊近岸无任何护栏,且事发前湖泊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故认为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谈某溺水的湖泊设计水深3.5米。被告在门卫管理、对湖泊的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与谈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系,酌情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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