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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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凯) 4月1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7月29日22时许,戴某用毛巾裹着受伤的左手臂在自家门前宣称刘某要杀人。邻居王某(刘某的女婿)听到后,即赶到戴某家门前,指责戴诬陷其岳父,双方遂发生争执,继而纠扭在一起。在纠扭中,王某挥拳击打戴某面部,致戴左眼部受伤倒地。经周围群众劝阻,王某即离开现场。出警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受伤的戴某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戴某左眼部因外伤致左眼球破裂、眼内容物溢出,遂对戴某实施了左眼球摘除手术。后经法医鉴定,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审理期间王某预交了赔偿款十万元,并取得了受害人戴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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