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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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有密码的定期存款还未到期已被人取走,手持存单的汪女士取款时被拒绝,无奈之下,汪女士将邮政局告上了法庭。8月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邮政局支付给汪女士存款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4年元月20日,汪女士到被告唐河县邮政局下属的一个邮政所存入2.2万元现金,约定存期一年,并留有密码。后因需用款,汪女士到邮政所欲取回存款时,被告知该笔存款已被他人挂失支取,因而拒绝向汪女士兑付该笔存款。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存款到期前欲取回存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不兑付没有道理。被告邮政局称该笔存款已以合法的操作规程向挂失申请人进行了兑付,但未能举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工作人员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挂失支取手续,在挂失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违规将原告的定期存款兑付给他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承担由于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申请挂失人支付存款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持有存单原件主张权利应依法保护,法庭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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