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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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黎?) 8月8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烟草公司状告其工作人员财产损害赔偿案,因疏忽大意丢失烟款的送货员王某和司机黄某,分别被判赔偿烟草公司烟款3.52万余元、5.28万余元,合计人民币8.8万余元。
  3月12日下午,烟草公司委派送货司机王某和负责送烟收款的黄某前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送烟。在收齐烟款8.8万余元后,王、黄二人开车返回。二人回抚州后,未按规定将烟款存入烟草公司指定的帐户,而是到外面喝酒后开车到王某家下烟纸箱。当二人再去建行入帐时,却发现装钱的挎包连同8.8万余元烟款不翼而飞。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但侦破未果。烟草公司为此一纸诉状将王、黄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在刑事案件未果前,先行承担烟款丢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查明,烟草公司对内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都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岗位职责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且为公司工作人员所知晓。王某作为作为送货车驾驶员,其岗位职责之一有“协助送货员收款、送货过程中的资金及货物安全”;黄某作为送货员,其岗位职责之一则是“根据所送卷烟收取货款,并保证资金及货物安全,所销货款及时缴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黄某受原告烟草公司委派送烟,在收齐烟款后未及时入帐,未按岗位职责的要求尽心尽责,致使烟款丢失,两被告对此负有过错。被告王某作为送货司机在送货过程中有协助保障资金安全的职责,对因其失职造成的烟款丢失,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黄某作为送货员,对资金安全的保障负有更多的职责,对因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烟款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烟款的保管具有各自的职责义务,在刑事案件暂未侦破前,亦未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的涉嫌人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丢失烟款的民事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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