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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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新磊) 韩某与张某本是一对相恋三年的恋人,2008年,韩某发现女友张某另有所爱,随之萌发了可怕的念头——找人杀死张某。日前,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2月24日,被告人韩某来到瑞丽市弄岛镇发现被害人张某移情别恋他人,韩某便怀恨在心,萌发了找人杀害张某的念头。2月29日,韩某打电话联系好友杨某,编造张某拥有一笔20万元人民币存款的谎言,指使杨某到弄岛镇将张某杀害后抢走银行卡。
  杨某接电话的当天赶到瑞丽市弄岛镇与韩某商量杀害张某的事宜,决定由杨某购买绳子和铁锤作为作案工具,再由杨某以包车为名将张某骗至偏僻的地方用绳子将张某勒死。韩某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乱编的密码、被害人张某的车牌号写给杨某,说是被害人张某持有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韩某带着杨某去看了几个作案地点,并指认了张某和其驾驶的微型车。
  3月2日20时许,杨某携带作案工具以包车为名将张某骗至弄岛检查站附近的江边,因人多没有机会下手。3月3日20时许,杨某又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弄岛车站门口,以包车到弄岛新公路的工地为名,坐上张某驾驶的微型车后排位置,当车行至弄岛新公路一偏僻路段时杨某谎称要打电话,让张某将车停在路边,当张某将车停稳后,杨某就用所携带的尼龙绳将张某勒死,抢走张某一女式挎包,包内有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9元)、96元人民币和银行卡等物,后制造张某被抢劫、强奸的假象。
  2008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杨某抓获。
  德宏中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教唆别人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为抢劫而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锤和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韩某、杨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张某之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韩某、杨某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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