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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3: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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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许松)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刘某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驾车到泗洪县曹庙乡、界集镇、上塘镇、金锁镇、青阳镇、车门乡、魏营乡、瑶沟乡及宿迁市泗阳县城、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等地,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34起,共窃得现金21550元、香烟145条、手机7部、电脑4台、白酒4箱、电动三轮车电瓶3块、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计人民币57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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