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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3: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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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岩)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公司)诉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担保公司)股东权纠纷案,首创证券要求确认其享有中泰担保公司代持的在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基金公司)24%的股权,并要求中泰公司协助办理将中邮基金公司24%的股权过户至首创证券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支付违约金2400万元。这是二中院受理的首例基金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原告首创证券公司诉称,2006年3月9日,其与中泰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代持股协议》,双方约定,首创证券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向中邮基金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24%的股份;该股份由中泰担保公司作为名义股东持有,首创证券公司作为股东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享有投资的收益并承担风险,中泰担保公司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也不承担风险。双方还约定,在接到首创证券公司处置该股份的通知后,中泰担保公司应按照首创证券公司的要求立即办理转让及其他相关手续,且在上述股权转至首创证券公司名下前,中泰担保公司保证在该股份上不得设置质押、查封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如果中泰担保公司违反上述约定的,首创证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泰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中泰担保公司违约使得该股份被查封。为此,首创证券公司于2007年2月8日致函中泰担保公司,要求其立即解除该等查封,配合办理将24%的股权转至首创证券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但中泰担保公司至今未予办理。
  首创证券公司认为,中泰担保公司按照合同持有的中邮基金公司24%的股权,系中泰担保公司代首创证券公司持有,由首创证券公司实际出资,且首创证券公司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其他股东亦明知该股份由首创证券公司出资,中邮基金公司认可首创证券公司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现中泰担保公司拒绝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和由首创证券公司持有股份的手续,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院已追加中邮基金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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