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周志刚 马淑华) 11岁的少年陈某因贪玩,擅自进入铁路部门禁止行人通过的高压线“禁区”,造成手、足以及其他部位严重烧伤,致残。11月7日,经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成都铁路局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某人民币5万元。
  2004年9月10日19时30分许,陈某在米易火车站北头约1200米左右处的一个高架渡槽桥头玩耍时,擅自进入铁路部门设置符合接触网高压线有关安全规定的“禁区”。由于有一树枝掉在高架渡槽下输电线上,恰好与高架渡槽相连,造成输电中的电通过高架渡槽传往周围的地上而短路,致使陈某的手、足以及其他部位严重烧伤,致残。
  法院认为,本案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告陈某擅自进入行人不能通过的高架渡槽所造成。原告陈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安全教育不够,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