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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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智全) 一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执行董事因为提款不成,遂起报复念头而疯狂杀人。5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艾渝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判处其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现年45岁的艾渝系重庆某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1月,忠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向重庆市三峡担保公司推荐该公司用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同年6月,三峡担保公司万州分公司和忠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与该公司签订《三方监督管理协议》,委托忠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对该笔贷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2008年8月13日至11月10日,该公司共提出了四笔共130余万元的资金使用提款申请,三峡担保公司万州分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工程具有财务风险、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使用风险而拒绝审批,艾渝便认为是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沈某故意刁难所致,遂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艾携带匕首来到沈的办公室,二人为贷款资金的拨付事宜发生争执。艾渝趁沈某不备持匕首朝沈猛刺数刀止。经法医鉴定,沈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抢救,沈某最终脱险。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渝为报复被害人沈某而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经抢救而脱险,被告人的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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