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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钟晓文) 一起小学女生状告县委宣传部等三被告的肖像权纠纷案,经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1月8日已生效。 原告钟某(女,9岁),系武平县某小学学生。2005年7月1日至8日,被告中共武平县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县委宣传部)、武平县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体局)为主办单位,被告龙岩市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为协办单位,在武平县灯光球场举办了“联发花园杯”庆“七·一”篮球赛。期间,联发公司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拍摄了含有原告钟某等人肖像的联发花园房产不同景观的照片三张,后经放大制作成大幅画面。其中一幅有原告钟某下蹲时显露其隐私部位的肖像的画面置放于球场大门入口处,另二幅分别有“联发花园——您的梦想家园”等文字和联发公司电话号码的画面置放于球场内。 原告法定代理人获知此事后,向被告县委宣传部反映情况,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7月6日,三被告已将原告下蹲的肖像涂掉。因双方对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联发公司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原告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其中一幅画面中原告形象较不雅观,丑化了原告的形象,且该幅画面置放于较繁华路段;另二幅画面中有商业广告性文字,但不是主要以原告肖像作宣传,可以认为对联发公司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益。该行为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造成了较大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因此,被告联发公司应给予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赔偿。被告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系举办“七.一”篮球赛的主办单位,对被告联发公司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尽审查、监督义务,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联发公司应向原告钟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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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钟晓文) 一起小学女生状告县委宣传部等三被告的肖像权纠纷案,经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1月8日已生效。
原告钟某(女,9岁),系武平县某小学学生。2005年7月1日至8日,被告中共武平县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县委宣传部)、武平县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体局)为主办单位,被告龙岩市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为协办单位,在武平县灯光球场举办了“联发花园杯”庆“七·一”篮球赛。期间,联发公司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拍摄了含有原告钟某等人肖像的联发花园房产不同景观的照片三张,后经放大制作成大幅画面。其中一幅有原告钟某下蹲时显露其隐私部位的肖像的画面置放于球场大门入口处,另二幅分别有“联发花园——您的梦想家园”等文字和联发公司电话号码的画面置放于球场内。
原告法定代理人获知此事后,向被告县委宣传部反映情况,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7月6日,三被告已将原告下蹲的肖像涂掉。因双方对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联发公司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原告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其中一幅画面中原告形象较不雅观,丑化了原告的形象,且该幅画面置放于较繁华路段;另二幅画面中有商业广告性文字,但不是主要以原告肖像作宣传,可以认为对联发公司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益。该行为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造成了较大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因此,被告联发公司应给予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赔偿。被告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系举办“七.一”篮球赛的主办单位,对被告联发公司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尽审查、监督义务,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联发公司应向原告钟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