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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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万保) 柳德红在投资5000元与舅舅王月仁合办窑厂亏本后,伪造了一份王月仁借款5000元的欠条,将舅舅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判决驳回了原告柳德红的诉讼请求。
  原告柳德红诉称,2002年6月11日,被告王月仁以需投资办厂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字据一份。2004年5月始,原告数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2004年9月,原告柳德红委托母亲向被告催款,可被告不仅不还款,还将原告的母亲打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柳德红与被告王月仁系外甥与舅舅关系。原告诉被告欠5000元,并在庭审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收条复印件。质证后,被告认为此收条不是自己所写,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法官于是征求双方意见,问是否要求对此收条进行鉴定。原告见事不妙,继而道出实情:此条是原告请胞兄模仿被告的笔迹于2002年6月11日所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原告将被告曾出具的收条遗失,而且原来的收条上有“投资窑厂”等字。
  被告王月仁听后,也如实陈述了事情原委。被告的确曾写过一份收条,金额也是5000元。但是,收条上注明资金为双方合伙办窑厂。后窑厂因经营不善而亏本。
  庐山区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被告欠款5000元,未能举出合法有效证据。而事实上,此5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合伙办窑厂的投资款,故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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