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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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世军 盛蔚) 施工单位在向宾馆索要工程款的工程中,10余名民工对宾馆进行围攻。后施工单位起诉宾馆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宾馆也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因民工围攻所造成的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宾馆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37万及利息,施工单位赔偿宾馆的利润损失7500元。
  2002年6月18日,某施工单位与宾馆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包宾馆的装饰改造工程,工程竣工后宾馆在三年内付清工程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行了施工。同年12月27日,施工单位与宾馆签订了终止宾馆装修改造协议,约定宾馆向施工单位支付37万元装修款,其中2003年12月25日前还款17万元,2004年5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协议签订后,宾馆至今未付上述款项。
  2004年7月,施工单位诉至一审法院,称宾馆至今未支付37万元装修款,要求宾馆支付装修款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宾馆反诉称,施工单位在追款过程中,采取突然袭击、非法侵害和胁迫的方式于2003年12月26日、28至31日和2004年1月1日至4日共9天的时间里,带领10余名工人对自己正常经营的宾馆进行围攻,携带行李铺卷、静卧宾馆大堂、手举标语、攻击宾馆主要领导,严重扰乱了宾馆正常经营,给宾馆造成恶劣影响。故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189万余元、名誉损失3万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施工单位称,由于宾馆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相关民工得知消息后自发去了宾馆,公司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施工单位以民工讨要工资自发前往宾馆催要工程款,与自己无关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与宾馆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宾馆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及时支付欠款并承担利息损失。但施工单位在追款过程中,其单位的民工确曾前往宾馆催要工程款,客观上对宾馆的正常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此种做法欠妥,因此给宾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赔偿。但所谓损失,应是宾馆在正常经营中所能够得到的利润,不应以宾馆的销售收入的减少作为认定损失的标准,故法律最终参照北京市同等级别饭店的普遍利润率及施工单位的行为给宾馆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宾馆经营损失七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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