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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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波)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的陈某,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为还赌债,窃取好友5.7万元现金,并写下留言,表明自己身份和作案原因后携款潜逃。日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29岁的陈某是湖北省汉川市人。2002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在好友黄某家居住,同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见黄某将一笔工程款分别放在其卧室的枕头下和床底下的皮包内。次日上午,黄某因事外出,被告人陈某因赌博欠下赌债,遂萌发趁机窃取黄某的钱去还赌债念头,继而将黄某存放在上述两处的5.7万元现金全部盗走,同时写下留言,写明自己身份和作案原因,并称会归还该现金。之后被告人陈某携款潜逃至深圳市,将赃款花费。2008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妻子归还给黄某赃款3万元,言明下余2.7万元过段时间凑齐后归还。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妻子和父亲陪同下,准备从深圳回汉川投案自首时,在深圳火车站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后被告人陈某亲属代为归还黄某赃款2.7万元,黄某也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窃取黄某现金后潜逃至深圳市,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其后将3万元还给被害人黄某做法,只是其对赃款一种处分方式,并不影响对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被告人陈某趁黄某外出之机,进入黄某卧室取走现金行为,是在黄某未察觉情况下所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行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条表明作案人身份并声称会归还给被害人的行为,只能使被害人事后知情,并不影响其作案时秘密窃取事实的成立。被告人陈某窃取他人财物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综上,被告人陈某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陈某作案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将大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归案后其亲属又代其将余下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申请书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给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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