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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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秦飞雁) 乡政府的两个内设机构为一笔13万元的贷款担保,后债务人无力偿还,而该乡因行政区划的调整,划归另一个镇,谁来承担担保责任呢?12月23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醴陵市大障镇政府的异议,确定醴陵市大障镇为执行义务人,承担赔偿鸿仙基金会13万元贷款本金的义务。    1994年1月18日、1月28日,被执行人醴陵市第二水泥厂因生产需要先后两次从株洲县鸿仙信用合作基金会贷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一年。醴陵市马恋乡(1997年更名为马恋镇)的企业办和财政所两个内设机构向债权人株洲县鸿仙信用基金合作会出具了《借款承还保证书》,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至本笔贷款本息还清为此。后债务人第二水泥厂无力偿还贷款,鸿仙信用基金合作会与担保方和债务人协商未果,起诉至株洲县法院。    法院认为,鸿仙信用基金合作会跨地区放款,违背了基金会的活动准则,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相应无效,但担保方应对该笔贷款中醴陵市第二水泥厂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马恋镇企业办和财政所均为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赔偿责任由马恋镇政府承担。故判决醴陵市第二水泥厂向鸿仙基金会返还本金,马恋镇政府在醴陵市第二水泥厂不能返还时负赔偿本金13万元的义务。    2005年1月17日,醴陵市政府调整行政区划,撤消马恋镇,原马恋镇的辖区划归大障镇管辖,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大障政府承担,法院遂于2005年12月19日裁定变更大障镇政府为被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以未接受马恋镇财产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理查明,醴陵市《醴政发(2005)1号文件》和>证实了马恋镇政府的财产全部由新大障镇接管,遂裁定驳大障镇政府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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