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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1: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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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宗云峰  肖良玉) 6月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情人变心而意图杀死情人,然后又自动中止犯罪的被告人彭某送达了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向万安法院提起公诉。万安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村民,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被王某之夫发觉,王某遂提出中止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被告人彭某无法接受,便想先杀死王某后自已殉情自杀。
  于是在2009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彭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和一根自行车刹车用的钢丝绳来到被害人王某家里,打算先用钢丝绳将王某勒死,然后喝农药自杀。被告人彭某走到王某身后,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用钢丝绳勒住她的脖子,致被害人王某昏迷倒地时,见被害人王某痛苦状,被告人彭某起了恻隐之心,遂松开钢丝绳并将被害人王某抱到床上。后被告人彭某拿了一个红色塑料杯,往杯子里倒了农药欲自杀,但看见被害人王某苏醒过来便将农药瓶扔至王某家杂物间,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彭某将钢丝绳和杯子扔至附近的山上。随后被告人彭某来到万安县公安局高陂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企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在犯罪过程中能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遂决定对被告人彭某选择了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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