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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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陆伊敏) 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罪犯用一张面额为100元人民币与一叠冥币扎在一起作道具,利用受害者贪小便宜的心理,采用偷梁换柱的调包的伎俩实施诈骗钱财屡屡得逞。今天,被告人黄某、韦某分别以诈骗罪被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
  2007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伙同黄香、黄民、施某(三人均判刑)合谋后,购买一叠冥币,并在冥币上放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作道具,然后乘坐黄某明驾驶的五菱面包车窜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人民路第一市场附近的农业银行伺机作案。施某和黄某明在车上望风和接应,当被害人莫某走进农业银行取款时,黄某、黄香尾随,并偷窥莫某取款时输入的密码。
  黄香故意将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丢在莫的脚边后离开,被告人黄某捡起冥币叫莫不要声张,并答应与莫一起分钱,并带莫某去一偏僻的地方分钱,黄香赶过去声称有人见黄某捡到其丢的钱,要求黄某一起去银行对证。
  黄某即将装有冥币的塑料袋交给莫某作为抵押,莫某将自己的银行存折交给了黄某。被告人黄某宁伙同黄香等人持存折到一农业银行领取存款10000元。
  同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又伙同黄香、黄民、施某采用用相同的方法,在广西东兴市兴宁路农业银行骗取被害人黄某明300元人民币和一本银行存折,然后到银行领取存款2800元。所得赃款四人瓜分。
  2008年7月16日,黄某伙同他人从上思县窜到崇左市骗走了陆某现金1000元和一本存折,并到沿山路的广西桂西南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领取存款170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同年9月6日,二被告人又窜到崇左市区欲实施诈骗入住新元旅社而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韦某积极参与实施诈骗,均是主犯,应按二被告人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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