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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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小澎) 刘某和孙某系同村村民,平时关系一般,一日,双方到同村村民马某家喝喜酒同坐一桌,期间因双方言语不和,双方大动干戈,刘某将杯中白酒泼向孙某面部造成其损伤,于是,孙某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孙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一千余元。
  刘某诉称,2009年1月2日,我与被告孙某均到同村马某家喝喜酒,同坐一桌,期间双方因言语不和,被告喝完一杯酒后就将第二杯白酒泼向我,造成我双眼角膜烧伤,视觉神经萎缩,视力受损,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41.73元。
  孙某辩称,我没有将酒泼到其眼睛上,原告的伤与我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审理查明,当日双方在马某家喝酒时,双方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了争斗,孙某将酒泼向了刘某面部,造成了刘某眼睛损伤,随后刘某将手中饭碗砸向孙某,造成了其手腕损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刘某一次性赔偿了孙某各项损失12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但对于刘某的损失问题当时却调解未果,于是刘某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判处孙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105元,驳回了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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