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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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立) 47岁的个体工商户老刘因没有子女,在7年前收养了一个弃婴。但由于没有村委会的证明,孩子一直不能落上户口,也不能就近上学。无奈,老刘江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村委会为他出具收养子女的相关材料。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了老刘的起诉。
  原告老刘诉称,1998年10月30日,一环卫工人捡到一名弃婴交给原告抚养,原告为其取名田田。但田田至今未与原告建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原告收养田田一事有大红门派出所及李春花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证明,并且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已为原告作完了寻亲公告,原告收养田田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2005年5月9日,原告已通过书面方式正式向被告提出为原告出具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状况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的申请。但被告以各种不合法的理由拒绝为原告出具相关证明,致使原告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被迫中断。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出具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状况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不是平等主体,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到其他机关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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