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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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研) 媒体广为关注的“公司网络名誉侵权河南第一案”1月2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宣判,不堪忍受深圳海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攻击” 的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胜诉,获赔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0日,署名为libangtuliao的作者在被告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网站电子论坛上发布了“有在用河南惠康公司的胶粉的吗?请指教”的帖子,之后有33人相继进行了回复。
  2005年8月28日,署名为“水性漆”的作者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的帖子,其中含有“他们公司的产品,什么胶水技术,都是骗人的,我是上当者”等内容,之后先后有23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
  2005年9月15日,署名为“chengshi”的作者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的帖子,内容为“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假冒产品为主的建材公司,公司经理李红叶以前就是老巩县造假复合肥的,他的胶水配方是剽窃别人的,胶粉更不能相信,本人所讲半句假话天打五雷轰,劝朋友们不要上当,后悔就晚了!”之后有21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 
  2005年9月23日,署名为柔剑的作者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河南惠康公司强烈要求删除有关该公司的帖子”的帖子,就是否删除上述三个帖子征求意见,之后有72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至2005年12月1日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对上述帖子及回复进行公证时,该数个帖子仍未被删除。
  2005年8月20日,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洛阳凯尼克防水堵漏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腻子粉购销协议书。2005年9月20日洛阳凯尼克防水堵漏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发通知,称因看到涂料在线网站发布的“关于河南省惠康公司的内幕”等帖子,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2005年9月25日,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与洛阳郊区复合肥厂签订胶粉购销合同一份,10月10日、10月20日洛阳郊区复合肥厂先后向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发函,以近期在涂料在线及各大网站反映原告产品质量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所交定金一万元。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退还了该厂所交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被告的论坛上发布有“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等三个帖子及相关回复,被告亦承认该论坛是被告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开设的电子论坛,由此可认定被告所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上述帖子,被告所称上述帖子并非其网站上发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其经营的网站的检查,对于网站上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害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在被告网站上发布的 “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的帖子,虽然系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的评价,但在以上帖子中存在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词,如“他们公司的产品,什么胶水技术,都是骗人的”“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假冒产品为主的建材公司,公司经理李红叶以前就是老巩县造假复合肥的,他的胶水配方是剽窃别人的,胶粉更不能相信”的说法已超出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的批评、评论范畴。帖子在被告网站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在其网站的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情节及侵权的后果,酌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将“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的帖子予以删除,并在该论坛上刊登致歉声明,保留四个月时间;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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