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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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潘巳申  吴艳燕) 一沪上广告公司受江苏某影视文化公司委托在电视台播放节目,按月收取播出费5万元。节目播出四个月后,电视台调整节目播出时间,影视公司遂以受托方违约为由停止支付播出费。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影视公司支付拖欠费用,一审获得支持。影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3年8月,江苏某影视文化公司与上海一广告公司签定合同,委托广告公司自当年9月起在上海教育电视台播出一档教授乐器演奏的节目,播出期限为一年,影视公司按约向受托方支付每月5万元的播出费。2003年年末,电视台决定自下一年起对整个频道节目的播放时段进行调整,本案所涉的节目也由上午十一点改为上午八点播出。得知调整安排后,广告公司即向影视公司发去通知,但并未收到答复。2004年4月,广告公司向客户发放调查问卷,影视公司表示对本案节目“服务质量很满意,继续保持”。2004年7月双方合同临近期满,广告公司催告委托方尽快付清自2004年1月以来所拖欠的35万元播出费,但双方经多次协商都未能就费用支付问题达成协议,广告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广告公司的诉求,但考虑到播出时间变化给节目造成的收视率方面的影响,判令委托方支付播出费人民币30万元。影视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停播或改播,委托方需无条件服从”。影视公司作为广告代理商,应当知道电视台调整节目是经常性行为。这一调整行为虽不构成自然现象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应当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拒”的因素,影视公司应当无条件服从。此外,广告公司在接到电视台调整通知后立即转告委托方,且在次年的调查表中委托方也对节目安排作出满意的意思表示,由此认定影视公司对节目时段变更是予以默认的,因此终审判决驳回影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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