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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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含笑向北京市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索要跑车因超过诉讼时效被判驳回后,于近日持原诉理由及要求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8月,含笑诉至一审法院称,含笑与远景公司于2003年3月9日签订一份购车协议,购买一辆价款为69.8万元的莲花跑车。含笑依此协议向远景公司支付了14万元的首付款,对剩余款项申请了个人消费贷款,并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建行向远景公司支付了购车款,但远景公司至今并未交付车辆,故要求远景公司交付莲花跑车一辆。
  远景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车辆已于2003年3月12日交付给含笑。另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3年3月9日,银行放款时间是3月10日,放款时间就是车辆交付的时间,现含笑起诉时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不同意含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根据含笑与远景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远景公司在应于贷款到达其帐户后合理期限内向含笑交付车辆。逾期未履行义务,含笑的权利即被侵害。如远景公司未依约交付车辆,含笑最迟应在2003年7月18日偿还远景公司贷款及滞纳金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现含笑未能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含笑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远景公司给付车辆的请求,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了含笑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含笑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及要求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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