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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42: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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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菁华 吴加全) 2月15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以大丰市公安局、联防队员殷某同为被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原告方人民币73000元。
  殷某原系大丰公安局某基层派出所联防队员,2005年6月13日在出警途中驾驶摩托车撞伤放学回家的小学生丁某。经送往医院救治,丁某被确诊为脾破裂,行脾切除手术,经盐城市公安局评定构成重伤。大丰公安局给付原告方人民币7500元用于治疗。该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丁某与殷某负同等责任。丁某的父母亲认为交巡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极其不公,大丰公安局有袒护行为而到处上访、投诉。因多方协调未果,丁某于2005年12月27日起诉至大丰法院,要求被告殷某、大丰公安局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79000元。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较大,以及案件涉及司法部门且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特殊情况,确立从快审理、尽量调解的处理原则,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承办法官在庭前先行调解,庭审结束后又耐心细致地做原告的思想疏导工作,同时讲清法律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原告方心悦诚服,大丰公安局主动提出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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