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2: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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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广州金丽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广告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立·邓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金丽广告公司诉称:2005年1月起,金丽广告公司与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商谈广告合作事宜。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金丽广告公司于2005年3月、4月在其公司发行的《I LIKE》杂志为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投放两期广告,广告费6万元,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于每期广告发布后一周内支付广告费。现金丽广告公司已经如约发布广告,但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至今未支付广告费。另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05年4月委托金丽广告公司,在《I LIKE》杂志附带派发其公司产品海颜坊面膜的免费赠品,协议约定的派发费用8800元,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至今也未支付。现金丽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国立·邓婕化妆品公司支付广告费68800元,赔偿损失41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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