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1: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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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容) 德国人威尔克在上海参加会议期间突然生病,入住医院治疗后未付清医疗费即回国,为此,医院将病人威尔克和当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某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2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德籍人士威尔克偿还欠付的医疗费,贸易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004年12月14日,德国籍人威尔克在上海因胰腺炎发病后,在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外宾病房治疗,当时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作为预交金。
  2005年1月7日,该贸易公司向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一份《医疗费担保证明》,内容为:由于威尔克先生将于2005年1月8日出院,而他的医疗费用正在转帐途中,故贸易公司为此项医疗费用出具担保,并在31日前付清。2005年1月8日,医院在办理威尔克出院手续时,经结算,威尔克共发生医疗费用15.37万余元,同时退回了原来预交的3000元。之后,贸易公司及威尔克均未向医院支付上述医疗费用。经催讨,2005年4月5日,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某又以公司名义作出将于2005年4月12日之前处理关于支付医疗、治疗费用的相关事宜的书面承诺,但之后医院一直未收到上述费用。2005年6月3日,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威尔克支付医疗费,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贸易公司辩称:应医院的要求,贸易公司才在威尔克出院时出具了担保。而威尔克只是公司开会展时邀请的德国客人,并非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公司无关。而威尔克则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威尔克因病在医院治疗后,理应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贸易公司出具了书面担保,就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医院为威尔克办理出院手续时,未经贸易公司同意将预交金3000元予以退还,加重了贸易公司的保证责任,故就该款项的偿付,贸易公司可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威尔克偿付医疗费用15.37万余元;贸易公司对其中的15.07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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