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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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志雪)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美术家苏铜诉小品演员潘长江、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苏铜(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丰台区美术家协会主席、北京天为诚画院院长)诉称,2005年10月潘长江通过其弟弟潘长甬找到原告,委托原告题写“光腚娃娃”四个字,但未说明用途。2006年春节前,潘长甬将“男人40一枝花”光盘送给了原告,称是潘长江新出的专辑。后原告发现,该光盘是由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发行的,演唱者为潘长江。该光盘有两张碟,其中CD第九首歌为“光腚娃娃”,VCD第五首歌为“光腚娃娃”,第六首为“光腚娃娃”MV拍摄花絮。
  原告播放后发现,在VCD光盘中,共四次使用了原告书写的“光腚娃娃”书法作品,分别是第五首片头约6秒钟,该四字依次横排出现,末尾书有一个模糊不清的名章;第五首歌2分6秒至2分10秒,该四字由横向排列结构改变为纵向横向相结合的结构,且旁注“潘长江”三字,持续时间4秒;第五首歌4分6秒至4分9秒,排列顺序与第一次使用相同;第六首MV拍摄花絮第8分39秒至8分43秒,排列顺序与第一次使用相同,末尾末尾没有署名,持续时间4秒钟。
  被告潘长江未经原告许可将“光腚娃娃”的书法作品先后四次用于由其演唱、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发行的“男人40一枝花”的光盘中,除第一次留有一个模糊不清的名章外,其余均未署名,第二次使用还将落款改成“潘长江”,使人误以为是潘长江本人书写。此外,被告还将原告的书法作品改变排列结构,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权益。
  原告认为,原告创作的“光腚娃娃”四个字构成书法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书法作品是赠给潘长江的,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原告。被告潘长江在受赠该书法作品后,有权展览其受赠的书法作品,但不能以商业目的复制使用或许可他人复制使用该作品。现四被告为商业目的使用原告的书法作品,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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