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黄宪伟  李锋) 今年15岁的小新(化名)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学和校外人员打伤,为讨损失,他将学校告上了法庭。7月1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学校因在学生安全管理问题上存在疏漏,被判赔偿原告小新4438.09元。
  小新系安阳县吕村镇一中学在校生。2004年12月6日上午,小新与本校学生小光(化名)发生打架。当日下午16时许,小光带一名校外青年趁小新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带刀将其砍伤,小新在同学的帮助下到学校的医务室,校医未对小新做任何处置即让其自行到吕村卫生院治疗。小新在卫生院做完相关手术治疗后,于当日转入安阳市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新左拇指及枕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180.3元。事情发生后,小光的监护人与小新的监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小新1.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义务。原告小新及小光均属被告吕村镇一中学学生,事发时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后小光的监护人虽与小新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但被告吕村镇一中在对未成年学生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也是小新在校院内被小光及一校外人员砍伤的原因。因此,被告吕村镇一中依法对原告小新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被告该县吕村镇一中赔偿原告小新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万余元的30%即4438.09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