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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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林操场) 7月2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教师体罚学生致学生精神失常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小学被判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3370.30元。
  原告曹某系被告某小学学生。2002年12月17日上午,曹某与同班同学发生争执后,被其班主任周某叫到办公室谈话,谈话期间,周某动手打了曹某的脸部。随后,周某安排学生张某某陪同曹某回家。回家后不久,曹某便出现精神异常,后经医院诊断为“儿童分裂症”,经徐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且被打事件系直接诱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某身为教师,非但没有对曹某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之义务,反而故意体罚曹某,因此导致曹某精神失常,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但因周某行为系履行职务,故其对曹某所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属学校即被告某小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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