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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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瑞东) 一名无证书贩长时间在青岛销售盗版《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最终惹官司上身。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左某赔偿原告青岛正版文化服务事务所经济损失12万元。
  据了解,2005年11月底,青岛市新闻出版局接到举报称,有学校在购买使用无证书贩销售的盗版《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同年12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该校调查。经查实,该校老师组织购买的上述图书均为盗版,且该盗版图书系左某推销的。同年12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协同公安机关在某旅馆当场查获左某用于销售的《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等盗版图书和左某的笔记本,该笔记本上记载了他向14所学校的销售情况以及各学校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被调查的老师和学生还反映,每年新生入校后,左某都会到学校来推销上述盗版图书,因为是必用工具书,都会有相当数量的学生购买此图书,多年来的销售数量难以估计。
  另悉,商务印书馆享有《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合法专有出版权,此前,商务印书馆与青岛正版文化服务事务所约定,该事务所是商务印书馆专有出版物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的专职监管机构,在青岛发生的侵犯商务印书馆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事宜,均可由该事务所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为此,该事务所于今年初以左某销售侵犯商务印书馆合法享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致使商务印书馆在青岛的市场销售份额受到了影响为由,具状诉至法院。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左某辩称,她与该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该事务所不具备主体资格,商务印书馆作为著作权人应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事务所是商务印书馆在青岛的专职监管机构,与商务印书馆在青岛有共同利益,双方约定在青岛可以该事务所为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权利,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左某以盈利为目的,发行销售盗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行为,构成对商务印书馆享有的专有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左某的销售量无法确定,该事务所及商务印书馆的实际损失和左某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在法定赔偿额50万元以内予以判决。左某销售侵权盗版的上述图书时间长、销售面广、影响大、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该事务所要求赔偿12万元经济损失在应赔偿的范围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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