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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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郁菊红 张俊)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得擅自进行处置的。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8月14日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沈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沈某在2007年4月与何某和储某三人合伙投资开办螺丝厂,2007年底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2008年三方达成协议,沈某继续经营该厂,并将投资款分期归还给何某和储某,但协议签订到期后,沈某未按时履行,何某、储某诉至法院。法院根据何某和储某申请,查封厂内的2台冷镦机、2台搓丝机、1台自动切片机,并明确告知其可正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隐藏。2009年2月法院调解结案。
  5月6日,海盐法院立案受理何某、储某与沈某合伙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金额共计68000元,法院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沈某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举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沈某在2009年4月底,已经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以63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
  5月26日,法院将被执行人沈某依法拘传到庭,沈某对自己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且表示已经将变卖机器的所得款清偿其他债务。6月1日,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国明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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