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1:56: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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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建云
                                       裁判文书必须写明文号是裁判文书制作中必不可少的项目。例如,判决书的制作中,就必须以立案的案号作为判决书的文号;调解书的制作中,也必须以立案的案号作为调解书的文书。裁定的制作当然也不例外。但是,裁定的文号却有别于判决书、调解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要么判决解决;要么调解解决,判决书、调解书只可能出现一次,以立案的案号作为文号,即统一又不混淆。而裁定却有可能出现不只一个,比如,撤诉结案的,可以以书面裁定的方式准许原告撤诉,这样必须出具书面裁定书;被告提管辖异议的,必须出具一份有关管辖的裁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出具一份有关保全的裁定;经审查原告主体不合格的,必须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的,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必须制作书面裁定书向原被告送达;裁判文书出现笔误,必须制作补正的裁定书等。当前制作裁定书的时候,习惯的做法是案件处理中,不论有多少个裁定,都只使用立案的案号。这样往往造成一个文号,出现多个不同内容的裁定。对这一情况如何解决,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不妨采用破产案件中的作法,审理案件中如需要制作裁定的,从第一个裁定开始,把立案案号写在前面,然后使用——1(2、3)的方式,这样既能够使案件文号统一,又能使不同内容的裁定相互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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