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09:39: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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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 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并未实际建立起来,所以谈不上原告资格的问题。1982年8月3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但此时行政诉讼只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分支,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享有原告资格,完全由法律、法规规定。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离,取得了独立地位。“它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备、最具民主性的行政诉讼制度......它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已在我国完善地建立起来。”①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取消“法律规定的标准”,规定为“合法权益标准”,可以理解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界定非常宽泛,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宽泛的。因为至少从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文的字面意义上没有作多少限制。②但实践中因对行政相对人理解的差异,造成对原告资格的极大限制。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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