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7 09:30: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1988-11-18 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地[1988]20号
发布日期:1988-11-18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八号
国家税务总局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