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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中“永久性工程设施”含义解释的函 1991-07-09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91]交函工字485号 发布日期:1991-07-09 执行日期:1991-07-09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永久性工程设施”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所称“永久性工程设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是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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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中“永久性工程设施”含义解释的函
1991-07-09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91]交函工字485号
发布日期:1991-07-09
执行日期:1991-07-09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永久性工程设施”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所称“永久性工程设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是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