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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1997-03-0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1997]66号 发布日期:1997-03-07 执行日期:1997-03-07 失效日期:2004-06-3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第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买卖的物资、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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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1997-03-0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1997]66号
发布日期:1997-03-07
执行日期:1997-03-07
失效日期:2004-06-3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第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买卖的物资、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