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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24: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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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13号
1999-12-3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13号
发布日期:1999-12-30
执行日期:1999-12-30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分别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作为国内冷轧硅钢片产品的唯一生产者,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有资格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外经贸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3月12日,外经贸部约见了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1999年4月6日至4月20日,外经贸部分别向俄罗斯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俄生产商、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2家俄罗斯公司的答卷,即: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ovolipetsk Iron& steel Corporation)和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StalLtd.)。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对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冷轧硅钢片造成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1999年4月30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进口商调查问卷(〔1999〕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第1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1999年8月31日至9月2日,调查小组赴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类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分为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分别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
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生产的冷轧硅钢片按照中国国家执行标准分为不同的牌号,与俄罗斯出口到中国的冷轧硅钢片相类似,各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取向硅钢片:
-----------------------------------
| 厚度 |中国国家 |中国国家 |相对应的 |
|(毫米)|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俄罗斯牌号|
| |GB2521-88|GB12521-1998| |
|----|---------|------------|-----|
|0.30|DQ147-30 |30Q150 |3404 |
| |DQ133-30 |30Q140 |3405 |
| |DQ133G-30|30Q130 |3406 |
| |DQ122G-30|30QG130 |3407 |
| |DQ113G-30|30QG120 |3408 |
|----|---------|------------|-----|
|0.35|DQ166-35 |35Q165 |3404 |
| |DQ151-35 |35Q155 |3405 |
| |DQ137-35 |35Q145 |3406 |
| |DQ137G-35|35QG135 |3407 |
| |DQ126G-3 |35QG125 |3408 |
-----------------------------------
  无取向硅钢片:
-------------------------------
|中国国家 中国国家 相对应的 |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俄罗斯牌号|
|GB2521-88 GB12521-1998 |
|DW470-50 50W470-50W540 2212 |
-------------------------------
武钢这些牌号产品的最大铁损值及最小磁感值等数据与俄罗斯相对应牌号产品的值相当。在此基础上并综合考虑了物理特征和产品用途等情况后认定,俄罗斯出口到中国的冷轧硅钢片与中国生产的冷轧硅钢片具有可比性,属于类似产品。
被诉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列为: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答卷作了如下决定:
1.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ovolipetsk Iron& steel 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对新利佩茨克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在俄罗斯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具有可比性。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StalLtd.)
外经贸部对俄罗斯维茨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没有完整地提供调查期内的财务报表,外经贸部无法确定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在此情况下,外经贸部无法核实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因而无法确定其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应诉的两家公司都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情况,外经贸部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新利佩茨克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回扣等。
因无法确定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所以无法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四)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对依据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公司在其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而确定的正常价值和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外经贸部充分考虑了调查期内俄罗斯国家货币卢布兑美元的汇率变动较大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将倾销差额与出口到中国的报关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和其他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
维茨钢铁有限公司:43%
其他俄罗斯公司:73%
四、产业损害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初步证据表明,俄罗斯在被调查期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被控冷轧硅钢片。其中,1996年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冷轧硅钢片62071.532吨,比1995年增长56.94%,1997年向中国出口59479.920吨。俄罗斯在向中国大量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由俄罗斯出口中国的取向硅钢片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11.7%,1998年比1997年下降20.1%;无取向硅钢片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14.7%,1998年比1997年又有所下降。由此导致: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国内取向硅钢片年平均价格在1997年已经较1996年降低8.07%的情况下,1998年又比1997年下降了3.88%;国内无取向硅钢片年平均价格1998年比1997年下降21.62%。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销率下降。1998年国内冷轧硅钢片的产销率为83.38%,比1997年下降16.65%。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1998年国内冷轧硅钢片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分别比1997年下降11.22%和16.92%。销售收入的下降要大于销售量的下降。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市场份额逐年递减。1995年申请企业占有50.20%的国内市场份额,1996年降到34.07%,1997年为34.75%,直到1998年的31.90%,降幅达36.45%。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生产能力大量闲置。1997年国内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能力比1996年增长47.22%,但实际产量只增长31.81%。1998年国内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能力利用率比1997年下降10%,比1996年下降20%。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库存显著增加。1998年国内冷轧硅钢片生产企业库存达51,415吨,比1997年增长5.8倍。
——中国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失业率大幅度上升。1998年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失业率为22.33%,比1997年的15.36%升高45.38%,比1996年的13.89%升高60.76%。
初步证据表明,俄罗斯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统计,仅两家俄罗斯企业的冷轧硅钢片年生产能力就超过68万吨。由于俄罗斯国内经济不景气,需求萎缩,产品70%以上靠出口。同时,俄罗斯拥有大量库存,存在进一步向中国生产大量低价出口冷轧硅钢片的可能性。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联系
初步证据表明,俄罗斯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冷轧硅钢片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受到损害及损害威胁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自俄罗斯进口的冷轧硅钢片和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牌号互相对应,互相竞争程度较高。而目前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牌号高(有部分牌号中国国内厂家目前不能生产),其用途也与中国国内厂家生产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其他国家的产品和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竞争程度低。
——需求变化。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冷轧硅钢片的生产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中国国内产量还不足以保证国内需要,在国内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因此国内冷轧硅钢片产业经营状况恶化不是由于国内市场萎缩造成的。
——消费模式变化。一般而言,冷轧硅钢片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中国国内冷轧硅钢片市场萎缩、产业经营状况恶化。
——国内外正常竞争。中国冷轧硅钢片的生产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总体上优于俄罗斯的生产水平,产品质量也优于俄罗斯进口的同类产品。同时,中国冷轧硅钢片生产企业销售主要采用直供方式,减少了商流、物流环节。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在质量和价格上都应具有优势。
——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冷轧硅钢片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根据前述调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俄罗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冷轧硅钢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已造成了实质损害。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为了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分别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时,应依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七、附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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