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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2001-07-12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1-07-12 执行日期:2001-08-01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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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2001-07-12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1-07-12
执行日期:2001-08-01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