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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1-10-14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2001]61号 发布日期:2001-10-14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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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1-10-14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2001]61号
发布日期:2001-10-14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