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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43: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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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5号
2002-03-29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2-03-29
执行日期:2002-03-29
失效日期:19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收到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来自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5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2000年度和2001年1至6月份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64.2%和66.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供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对来自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立案调查。现就有关调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来自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中文)PolyvinylChloride(英文)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CH2-CHCL)。
规格:聚氯乙烯纯粉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农业、日常生活、包装及电力、公用事业等领域。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39041000.
三、登记应诉。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应诉,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其2001年1月至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参加应诉,并提供其有关现有产量、库存、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登记应诉。如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3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3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9月29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张蕾、林洪、李黎、韩勇
电话:86-10-65198473、65198412、65198196
传真:86-10-65198409、65198172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联系人:乌铁军、王新、杨庆安
电话:86-10-63193927、63192433
传真:86-10-63192433
网址:(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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