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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2003-04-28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函[2003]31号 发布日期:2003-04-28 执行日期:2003-04-28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海浪特别行政区的,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2003年4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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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2003-04-28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函[2003]31号
发布日期:2003-04-28
执行日期:2003-04-28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海浪特别行政区的,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2003年4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