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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5-03-31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31 执行日期:2005-03-31 失效日期:1900-01-01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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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5-03-31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31
执行日期:2005-03-31
失效日期:1900-01-01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