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9: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
1979-11-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79法研字第23号
发布日期:1979-11-23
执行日期:1979-11-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你院、局(79)新法发字52号、新检三字(79)21号、新公劳(79)55号请示收悉。你们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4月16日《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是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还是按减为有期徒刑后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来考虑假释或提前释放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考虑是否可以假释或提前释放。至于联合通知中提到的提前释放的办法,由于无此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刑法生效施行后,即不应再行使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