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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9: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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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1986-07-10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07-10
执行日期:1986-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以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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