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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5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执行日期:2000-02-24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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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5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执行日期:2000-02-24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