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8: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2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 变造 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 证件 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06-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文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日期:2003-06-03
执行日期:2003-06-03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