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2-24 00:26:1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72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3-06-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3]17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执行日期:1993-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办公厅。
1993年6月21日
检察机关的法院监督权是国家通过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宪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正确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为了使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经常化、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的检察工作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充分尊重审议意见。检察机关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执法情况及队伍建设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应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检察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要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时,检察机关要如实汇报情况。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适用法律不当,经核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失误和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绝不允许有错不改、违法不纠。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司法解释时,应认真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认定司法解释有违反宪法、法律或超越司法解释权限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在当接受并加以纠正。
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应及时把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
五、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案件及其他工作,检察机关应依法积极办理,办理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反馈。办结后,人大常委会有不同意见的,检察机关应予复查、复议。人大常委会要求调卷审查或听取案件汇报时,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或进行汇报。
六、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准、意见应积极负责地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三个月内未能办结的,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进殿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应在延长期限内办结。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质询,检察机关应认真答复。
七、加强与本地人大代表的联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地的各级人大代表,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他们视工作,或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评议”,并提供便利条件,虚心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准和意见,耐心解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介绍检察职能、高检院工作部署。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活动,地方各级检察院每年应列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县级检察院每年开展两、三次,分市院一、两次,可采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或开座谈会的形式。省级检察院应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向高检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3-06-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3]17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执行日期:1993-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办公厅。
1993年6月21日
检察机关的法院监督权是国家通过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宪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正确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为了使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经常化、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的检察工作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充分尊重审议意见。检察机关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执法情况及队伍建设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应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检察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要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时,检察机关要如实汇报情况。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适用法律不当,经核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失误和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绝不允许有错不改、违法不纠。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司法解释时,应认真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认定司法解释有违反宪法、法律或超越司法解释权限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在当接受并加以纠正。
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应及时把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
五、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案件及其他工作,检察机关应依法积极办理,办理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反馈。办结后,人大常委会有不同意见的,检察机关应予复查、复议。人大常委会要求调卷审查或听取案件汇报时,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或进行汇报。
六、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准、意见应积极负责地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三个月内未能办结的,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进殿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应在延长期限内办结。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质询,检察机关应认真答复。
七、加强与本地人大代表的联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地的各级人大代表,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他们视工作,或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评议”,并提供便利条件,虚心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准和意见,耐心解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介绍检察职能、高检院工作部署。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活动,地方各级检察院每年应列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县级检察院每年开展两、三次,分市院一、两次,可采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或开座谈会的形式。省级检察院应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向高检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考试资料
解读释义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