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2:5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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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1984-06-2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4-06-25
执行日期:1984-06-25
失效日期:1900-01-01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件: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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